2008-06-09 〔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〕

4樓天花板漏水,1樓鄰居也要出錢修!蔡姓男子買4樓公寓,

進住後發現天花板漏水嚴重,他花21萬餘元在頂樓修繕台南防水工程,

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頂樓平台是公寓公共區域,全棟住戶都有義務維護,

判1樓賴某應負擔4分之1共5萬餘元,賴某對判決結果不願回應。

 

原告蔡某指出,雖獲判勝訴,但他還是認為雙輸,原本他負擔全部費用,

在頂樓搭蓋合法遮雨鐵棚,除防水外夏天也可隔熱,

並由專業單位出具結構鑑定書, 證明房屋可承受頂樓搭鐵棚。

蔡某說,僅1樓的賴某不願簽同意書,他因此無法申請合法搭蓋,

但為屏東防水,他還是先行搭建,完工不久卻一再遭人檢舉是違建而拆 除,

蔡某損失20餘萬,他只好退而求其次,敲掉頂樓地板做防水工程,

完工後再與2、3樓住戶聯名提告,要求1樓分擔費用。

公寓四樓漏水,屋主僱工在頂樓修繕(記者劉志原翻攝),法院判一樓住戶也要出錢。

 

1樓賴某主張,公寓38年前完工,樓上樓下一直相安無事,

但蔡某想在頂樓蓋違建,他認為1樓住戶並沒有協同義務而拒簽同意書,

不料蔡某卻要求他付錢。賴某認為,頂樓是2至3樓的公共區域,1樓住戶用不到,

而且頂樓樓梯間也被上鎖,他根本上不去,沒理由要他出錢修。

 

住戶有權使用及維護

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公寓頂樓屬於全棟住戶共有空間,除非住戶間有訂定專用契約,

約定由某一住戶專用,否則全體住戶有權使用也有維護義務,

且目前頂樓並無遭人占用也無約定專用,全棟1至4樓住戶應共同負擔頂樓平台修繕,

判賴某應負擔4分之1費用;仍可上訴。

 

至於1樓賴某無法使用或不使用頂樓,屬於「權利消極不行使」問題,法官認為,

這與本案無關。法界人士則說,若頂樓被上鎖,1樓住戶也可打官司要求保持暢通,

甚至求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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