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-02-02 02:47:47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/台北報導
羅姓商人不滿樓上劉姓鄰居裝潢造成他家漏水,反映多年無效,便提告排除侵害,要求劉賠償、負責他暫住維多麗亞酒店的卅一萬元房費。劉辯稱房子長期無 人居住,漏水與他無關;但法官從水電費單據確認「有人住」,認定是因劉更改屋內格局,樓下才漏水四年,判決劉須容忍羅雇工進入修繕,並賠償八十一萬元。
八十一萬元包含羅因房屋修繕投宿飯店的費用,但法官認為不能依羅住進五星級飯店的費用計算,應依附近租屋行情給付,只准許羅七周、共八萬七千五百元的租屋費。
羅姓商人在多家機電公司擔任董事,二○○八年他購買北市內湖星雲街一戶社區豪宅,但卻發現天花板滲水,他家客廳、和室和次臥室都遭殃。原來樓上鄰居前一年曾重新裝潢,懷疑是未鋪設防水層造成漏水。
羅指控他請劉配合「抓漏」,但對方置之不理,還在陽台鑿洞敷衍,害得「災情」擴大。羅主張依民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,請求劉容忍他雇工入屋修繕,並賠償他損失。
劉認為,羅家本來就有油漆剝落、滲水的情形,而二○一○年羅發現漏水問題時,他的屋子「無人使用」。劉並解釋他是為了查明漏水原因才在陽台鑿洞,詎料建商沒在陽台施作防水層。
法院傳喚建商,建商說當年交屋的地板是拋光石英磚,現在劉家不但改換大理石磚,馬桶浴缸都移位,也未依正確工法在陽台鑿洞。法院另囑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,認為劉家防水層施作「顯然不足」。
法官認定,漏水源於樓上劉姓住戶重新裝潢,劉應回復原狀,並負清除壁癌、防水責任。雖然劉聲稱當時房屋「無人使用」,但法官調出水電費資料,不採信劉的說法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6810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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